|
发表于 2004-11-15 21:56:5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业主公约的几点建议
昨天在物业才看到公约草案,对于其中的几个条款我想提出一些修改建议,供业委会成员参考.
关于物业公司在园区内的经营活动的条款,我认为应就经营的范围进行严格规范,且应经过业主大会讨论通过方能进行,不然有些经营活动不适用园区生活,会给业主们带来诸多生活不便.而且经营活动是由物业直接参与,还是组织其他单位进园,应该都有个明确.同时对于经营收入虽然公约中已规定归全体业主所有,但如何监督这些收入?似乎没有明确.
关于公约中提到的物业基金及信托的概念没弄明白,不知是指什么?来源是什么?
关于业委会津贴的来源问题及分配,条款中只明确了津贴由全体业主按面积在物业费外额外支付,且以这笔费用的40%作为轮值人员的津贴,那另60%用于什么?是否应该在公约中明确,这些费用在使用上是否也应在每年的业主大会上进行审议或是做个工作报告?
关于业委会的工作,建议定期通过一种公开的方式向业主们通报,让大家能够及时了解工作内容,建立起业委会与业主的便捷的沟通渠道,以便及时将有关意见建议反馈给业委会,让大家真正关心关注自己的家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