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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从陈良宇被查处想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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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26 11:3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评论:从陈良宇被查处想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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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6日09:57 新华网

  作者:夏 风

  党中央对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免职、停职,立案检查。听到这个消息,震惊之余,深感党中央的这一举措英明果断,深得民心、大振人心。在共和国反腐的历史上将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我是一介小民,也想对这件大事议论一下。

    那些被社会黑恶势力,金钱势力腐蚀起来的利益集团,最终不会有
号报应的。 现在房地产领域的腐败极端严重,只要坚持斗争,非法利益集团能长久么? 只是需要我们坚持不懈的斗争 ! 党纪国法总会出来
维持正义的 ! 大家看看:

 一是共产党反腐败是动真格的。腐败人人痛恨,中央一位领导同志说,“深挖腐败分子,震慑腐败分子,让腐败分子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心理上后悔莫及”。这些话听起来真痛快,没想到做的比说得还好。像陈良宇这样的高官都能拉下马,使我们看到了党中央的决心,看到了反腐败的希望。共产党的伟大坚强之处,不在于不发生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不出现这样或那样的消极现象,而在于她完全有能力依靠自身的力量,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监督,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形成自我净化的机制。听说这次在查处上海社保局违规使用社保资金案件中,得到了上海广大干部群众的广泛支持,可见邪不压正,令人欢欣鼓舞。

  二是反腐败必须依靠党的领导。我们不能因为出现了陈希同、陈良宇这样的人,就完全否定党的领导。我的一位朋友曾经抱怨,“共产党的高官中都有腐败分子,我们还有希望吗?”我说大有希望,没有党中央的坚强领导,没有广大党员的正义和觉悟,像“二陈”这样的人能被揭露出来,能得到惩处吗?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下,一些经不起执政考验的人被淘汰,这是正常的。“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前几年,韩国查出了全斗焕、卢泰愚两任总统。有人说,这是法制社会的表现,我们同样查处了高官,却被有些人说成是一团漆黑,说成是权力争斗。这是在反腐败问题上搞双重标准,既不公正,也不客观。

  三是既要为反腐败的成果拍手喝彩,又要警惕别有用心的人脚下使绊子。反腐败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我国反腐败的成效和决心有目共睹,敌对势力却一直利用这个问题大作文章。《韩非子·说林》有这样一个故事, “狂者东走,逐者亦东走。其东走则同,其所以东走之则异”。说的是疯子在前面跑,好人在后面追,看起来都是向东跑,但目的不一样。敌对势力的目的并不是帮助我们反腐败,他们要反的是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这一点,我们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
发表于 2007-1-29 12:2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韩正:反腐败要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

http://news.xinhuanet.com/local/2007-01/28/content_5665199.htm

2007年01月28日 20:37:00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1月28日电(记者季明、蔡国兆)中共上海市委代理书记、市长韩正28日在上海市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说,上海一定要以制度建设为根本,态度坚决、旗帜鲜明、坚定不移地深入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

    韩正说,中央严肃查处陈良宇同志的严重违纪问题,充分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对反腐败斗争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

    在总共39页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用了7页的篇幅谈“政府自身建设”问题,篇幅之长创下了本届上海市政府成立以来的纪录。

    韩正说,上海将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坚决查办违法违纪案件。惩治腐败,必须依法从严;对违法违纪行为必须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对违法违纪的腐败分子,必须严惩,决不手软。

    同时,上海还将大力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真正做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例如深化落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完善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制度,健全干部轮岗交流、离任审计制度,并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强化责任追究。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韩正说,“透明本身就是一种监督。”2007年上海将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要求,加快形成一整套科学、系统的工作制度、程序和机制,把政府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面对着全场800多名上海市人大代表,韩正说,所有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始终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进一步增强公仆意识。要把维护广大群众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在解决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上,用在帮助基层和群众排忧解难上,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让人民满意。
发表于 2007-12-21 10:3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前“上海一秘”秦裕终审被判无期

http://www.caijing.com.cn/home/todayspec/2007-12-20/42450.shtml

《财经》记者 赵何娟《财经》网络版   [2007-12-20]

吉林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原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的秘书秦裕、新黄浦集团原董事长吴明烈被判无期徒刑

      【《财经》网专稿 /记者 赵何娟】 12月20日上午,吉林省高院对原中共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的秘书秦裕、新黄浦集团原董事长吴明烈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两人均被判处无期徒刑,该判决也为终审判决。
      今年11月19日,吉林省高院对秦裕、吴明烈的上诉案进行了书面审理,直至本月20日审理完毕,正式宣判。据《财经》记者了解,由于二审并未开庭审理,吉林省高院作出宣判的地点仍是长春市中院原一审开庭的法庭。当日,秦裕的代理律师及家属都旁听了法庭宣判;但吴明烈的律师与家属均未出席旁听法庭宣判,吉林省高院将以邮递方式将判决书送达吴明烈家。
      秦裕、吴明烈是在第一批业已宣判的“上海社保案”涉案人员中,仅有的两名上诉者。两人的上诉理由,均认为自己存在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一审无期徒刑的判决过重。
      今年9月25日,长春市中院对秦裕案一审开庭,当日宣判。判决书称,1998年4月至2006年6月,秦裕在担任上海市委办公厅秘书,上海市政府办公厅、上海市委办公厅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韩国璋、吴明烈、张荣坤等人谋取利益,从中索取、收受贿赂款物折合682万余元。
      鉴于案发后秦裕坦白大部分受贿事实,并提供线索令司法机关侦破其他重大案件,有重大立功表现。兼之有赃款赃物已被追缴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因此,秦裕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秦裕现年43岁,1981年考入华东师范大学政治教育系哲学专业。本科毕业后被保送研究生,1988年获伦理学硕士学位,随后留校任教。1995年1月起,秦裕以副处级干部身份进入上海市委办公厅,担任时任上海市委副书记陈良宇的秘书。2002年11月,秦裕升职为上海市委办公厅副主任、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人称“上海一秘”。在2006年夏“上海社保案”爆发之初,秦裕被火线调任宝山区区长。但不到一个月后,新华社就播发了秦裕“接受调查”的消息。
      上海新黄浦集团原董事长吴明烈受贿案,是“上海社保案”的重要关联案件之一,主要牵涉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华闻控股)收购上海新黄浦集团一事。今年9月19日,吴明烈受贿案一审开庭,吴被控收受华闻控股单位行贿总计1000万元。9月23日,吴明烈被判处无期徒刑。在判决后,吴明烈家属认为吴明烈行为当属主动交待,且积极配合调查,提供了很多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重要线索,一审判决过重,随即向吉林省高院提起上诉,但吉林省高院并未接受其上诉理由。
      秦裕、吴明烈案终审判决当天,长春中院对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原董事长王成明案作出一审判决:王成明因共同贪污3亿元罪名成立,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受贿21万元罪名成立,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两罪并罚被判死缓;其共同贪污罪的同案犯,上海闵华实业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严金宝、上广电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陆天明,被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十五年有期徒刑。
      严金宝和陆天明当庭表示不服判决欲上诉,王成明并未当庭表示上诉。知情者称,王仍有上诉意愿。█
发表于 2007-12-30 10:27:18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徽原副省长何闽旭被判死缓

http://epaper.thebeijingnews.com ... /content_136629.htm
安徽原副省长何闽旭被判死缓
法院一审查明其15年间受贿财物共计841万元,并有索贿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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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thebeijingnews.com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 2007-12-29 作者:张晓晶、赵仁伟


  据新华社电 (记者张晓晶、赵仁伟)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安徽省原副省长何闽旭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1991年至2006年5月期间,何闽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41万余元。法院认为,何闽旭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索贿情节,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判处何闽旭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何闽旭1955年出生,山东省沂水县人,大学文化。1991年起先后任浙江省劳动厅副厅长,浙江省丽水地委副书记、地委书记,安徽省池州地(市)委书记,安徽省副省长等职。

  2006年8月25日,何闽旭被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免去安徽省副省长职务。因涉嫌受贿犯罪,2006年9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此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9月21日立案侦查,2007年4月26日移送审查起诉。2007年5月9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将案件交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随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据了解,一审宣判后何闽旭当庭没有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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