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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终于站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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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30 19: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9点接到物业群发的短信:内容如下,时代庄园业主:由业委会弄权操作的选举开始送票,由于无政府参与,属无效选举。请广大业主不签收!不回执!不投票!240户业主(时代庄园物业)全文。
发表于 2006-11-30 19:43: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业委会选举跟物业有什么关系?明摆着,物业才是所谓的240业主。

请业主大会的组织者立即报警!物业公司发送这样的短信,干扰民主选举,无法无天了。
发表于 2006-11-30 19:52:1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及楼上说得很对

是啊,终于明白,原来240户业主是由物业组织起来的,难怪他们不维护广大业主的利益,而在帮助物业催收物业费呢。所以也就不难理解“240户业主”的宣传资料中,都是为物业讨“公道”,而对业委会及委员百般刁难、对换届选举百般阻挠。
发表于 2006-11-30 20:00:5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破坏选举的行为怎样进行制裁?

  为了切实维护我国的选举制度,保障公民自由地行使选举权利,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把破坏选举的行为依法定为破坏选举罪。该罪是指违反选举法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破坏选举是故意犯罪行为。其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组织、管理选举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种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具有破坏选举或者妨害公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利的目的。需要注意的是,过失行为不构成破坏选举罪。例如,由于疏忽大意遗失了选票、选民证,计算错了选票,或者公布选民名单时漏掉了选民等,影响了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对于此类行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酌情予以行政处分。只要行为人没有破坏选举的故意,就不能以破坏选举罪论处。

  那么,什么行为才构成破坏选举罪呢?破坏选举罪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破坏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如用暴力或威胁手段,阻止选举工作人员进行正常的组织和管理活动;故意扰乱选举会场,使选举无法进行;收买、贿赂选举工作人员进行舞弊活动;伪造选举文件、选票或选民证,虚报选票数等等。二是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例如,用各种手段迫使或诱骗选民违背自己的意志进行投票,或者阻止选民投票;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等等。

  依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就构成了破坏选举罪。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破坏选举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于实施上述行为,但情节不够严重、尚不构成刑事处分的,可以给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发表于 2006-11-30 20:02: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采取过激行动。那样得不到不明真相的业主的理解!我认为有政府参与当然是更好,联系居委会吧,居委会也参与进来,让那些认为由现业委会主持不放心的业主就此放心。

别人说你的短处,能让你觉得事态严峻,那只能说明你心里真的觉得是个短处,只要你担心了有人会因为这个不积极参与选举那就说明了应该把这短处消灭掉。人家说我的短处我第一反应一向是把这短处消灭,甚至变成长处,让别人无话可说。而不是去灭了那个人。
大家性格不同,处理问题态度不同,我建议还是冷静点。
发表于 2006-11-30 20:08:03 | 显示全部楼层
昨天我就打赌,物业一定会出来捣乱,这下更好,他们正是号称240户业主的签名和物业是一回事情,也就是说 240户= 物业, 是物业在各家信箱塞满了一再问写作的诬蔑文章,其实,
上墙刷标语,就是物业干的。一个业主的合法业主大会遭遇 物业的 破坏, 大家说, 说明什么? 伪造的200户,240户业主签名不敢公开,却被利益集团当借口,用来压制业主。
一个伪造的200户,240 户,匿名信,被利益集团当作推诿的口实,今天他们还想玩着招么?

估计广大业主是看透了,240户就等于 物业。 笑死人了 !!!
不要审, 就把罪行招供!
发表于 2006-11-30 22:4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vera姗姗 于 2006-11-30 20:02 发表
不要采取过激行动。那样得不到不明真相的业主的理解!我认为有政府参与当然是更好,联系居委会吧,居委会也参与进来,让那些认为由现业委会主持不放心的业主就此放心。

别人说你的短处,能让你觉得事态严峻,那 ...


我觉得那不是自己的短处,而是有些部门不作为所致。为什么要让业主不投票、不回执、不签收?就是希望业主放弃自己的权利!请拿出无效的有关规定,这样不是事实胜于雄辩吗?
发表于 2006-11-30 22:42:46 | 显示全部楼层
笑死人了 !!!
不要审, 就把罪行招供!
笑死人了 !!!  物业被高科技玩了,物业本想冒用240户业主的名义,却不成想被短信群发器抓住了狐狸尾巴,机器主动加载了物业公司的名称,露馅不是,真是铁证如山呀,!
发表于 2006-11-30 22:54:38 | 显示全部楼层

姗姗,我不明白

原帖由 vera姗姗 于 2006-11-30 20:02 发表
不要采取过激行动。那样得不到不明真相的业主的理解!我认为有政府参与当然是更好,联系居委会吧,居委会也参与进来,让那些认为由现业委会主持不放心的业主就此放心。

别人说你的短处,能让你觉得事态严峻,那 ...


1.请参见业委会的送达记录,政府相关部门(居委会,乡里等)都已被告知和邀请参加监督和指导
2.业委会有什么短处或小辫子吗?或你认为业委会有什么短处?
3.什么叫过激行为?对犯罪行为,该保留证据就保留证据,该报警就报警。
很奇怪为什么对此荒唐可笑的行为还要呼吁大家不报警(如果这被称为过激行为的话)。


太可笑了,物业公司和所谓240业主主动给大家提供不利证据,提供大辫子。
感谢高科技!
发表于 2006-11-30 22:59:37 | 显示全部楼层
物业会采取截票的方式,业主要当心,一定亲自把票送到业主委员会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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