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聪明的法官:关于物业20万押金判决的逻辑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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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5 09: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物业20万元押金的法院判决大家都看了,有社会经验的人都清楚,法官如做出一个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也会是合情合理合法,但法官没这么做,为什么呢?

法官大人的逻辑是原物业合同已结束,物业现提供服务的依据是居委会的请求,所以即使是事实上仍提供服务,但原合同下物业向业委会交押金的义务现在已经不存在,所以业委会应尽快退还押金。如果这个逻辑是通的,法官同时也暗示着以下逻辑:

原物业合同已结束,物业现提供服务的依据是居委会的请求,所以即使是事实上仍提供服务,但原合同下业主向物业缴纳物业费的义务现在已经不存在,所以业主不必按原物业合同约定的期限和价格向物业缴纳物业费。

因此现物业凭什么又要按原合同的期限和价格向业主催交物业费呢?法院判决是看重合同的,合同结束后义务的解除是双向的,否则谈何公平和公正?

所以在我看来业委会无需抱怨法官,或干脆不去上诉,相反应该感谢才对。我要是物业才不会傻呵呵的去要回区区20万的押金,有了这个判决以后如何再去法院主张物业费?

欢迎跟贴指正。
阿香姐姐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6-12-25 09:25: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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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6 01:50:3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提醒
发表于 2007-1-9 16:31:5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是高人呀.现在看到业主委员会的上诉估计也是无奈之举.如果就这么把20万还了,物业手里的什么资料也没有交给业主.怕是以后连讨价还价的法码都没有了.
风箱里的老鼠呀.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支持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才有可能得到和谐.你说呢?
发表于 2007-1-9 20: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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