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庄园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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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京城多家业委会遭遇业主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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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5 22: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news.thebeijingnews.com/0554/2007/01-05/014@233489.htm


京城多家业委会遭遇业主质疑  

  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7-1-5 1:49:26 · 来源: 新京报   

时代庄园、美丽园等小区出现部分业主反对业委会事件;专家呼吁完善相关法规保障业主“自主管理”

  ■关注焦点

  作为业主维权的重要平台,业委会本来是执行业主大会决议、代表业主利益的机构,但在过去的2006年,业委会却遭到空前的质疑:有的主任遭到罢免,有的内讧被业主厌弃,有的则干脆挂冠而去。

  种种现象的背后,是现行《物业管理条例》的设计缺失,导致业委会“权力过大”招致反对;而前期物业的存在,又令部分业委会成员认为,反对之声的背后有物业甚至开发商的身影;作为中立方的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缺位,则使业委会难以获得合法性认可,社区治理的法律空白亟待解决。



2006年12月25日,时代庄园的会所外贴满了反对业主选举的标语。当日,部分业主对业委会的换届选举结果表示反对。

  程丽(化名)只觉得眼前人影乱晃,她用手臂紧紧护住的红色票箱,摇摇欲坠。情急中,她抱起票箱朝门口走去,一大群人跟在她后面。一位70余岁、高大身材的老人,向着他们的背影,做了个拇指朝下的动作。

  这是2006年12月23日发生在朝阳时代庄园会所的一幕。当时,这里正在进行业委会换届选举开票仪式。“根本没有机会开票箱。”司仪夏先生事后回忆,他刚说了一句话,旁边就有人抢他手中的话筒,还有人挥拳打在他头上、身上。

  这是4月份开始进行物业招标以来,小区业委会与业主之间最激烈的一次冲突。

  此前的2006年11月,小区出现了一个“筹备组”,以“240户业主”名义,发布公告称正在进行的业委会换届选举非法,要另行召开业主大会。原本代表业主利益的业委会,突然被部分业主反对。

  这一发生在业主与业委会之间的分歧并非个案。2006年,从恒昌花园罢免业委会主任,到怡美家园业委会内讧,美丽园红、蓝营之争等事件,都有业委会与部分业主发生分歧的现象存在。随着社区矛盾的逐渐凸显,业委会作为社区自治机构的制度设计,正在遭受一系列的冲击和质疑。

  相关人士认为,现行法规条例赋予了业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等权利,但却缺乏监督和具体操作等制度保障,致使内讧、罢免时有发生;而在前期物业管理的小区,反对招投标物业的业主常被认为背后有着开发商和物业的影子,又助长了这一分裂态势;政府部门缺乏相应的监督管理,则使得纠纷久拖不决。

  “240户业主”反对业委会

  由于小区的混乱和业主的分裂,7个月过去了,时代庄园招投标物业的业主大会决议,至今未能备案。

  时任时代庄园业委会主任的解先生说,从2006年4月份开始招投标物业以来,业委会的工作就不断遭到反对,5月份就通过的招投标物业的业主大会决议,至今未能备案(本报曾报道)。

  “感觉园子里很乱,有人认为是业委会的责任。”在小区的随机采访中,有业主这样说。但解先生对这一说法却表示不解:“业委会工作都有公示,定期接待业主咨询,并且都告知了居委会和小区办”。

  自称是反对业委会的240户业主之一的张女士说,“筹备组”是部分业主自发组织的,从4月份开始就有业主不认可业委会主持的业主大会决议,后来陆续有业主加入。

  类似的现象,也同样在美丽园出现。

  美丽园红营业主代表“美丽游侠”说,美丽园有多种组织:业委会、“监委会”、“红营”、“蓝营”,都代表不同的利益,当业委会行为体现民意的时候,“红营”就支持它,反之则不。

  “目前新建商品房小区基本处在‘无法无天’的境地。”前银枫家园业委会主任北野说,大家各行其是,相互伤害,小区处在一种“战争状态”。他认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对业主的伤害,叫‘肌肤之患’,真正的‘心腹之患’,来自业主。

  2006年7月11日,北京市政协发布的《居住小区物业管理问题调研报告》显示,目前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物业项目有360个,仅占全市(3077个)的11.7%.“而真正发挥作用的,为数更少。”据北京市业委会协会申办委员会召集人张大宪说,通过与北京近百家小区业委会接触发现,绝大多数业委会成员付出时间、精力义务为社区做事,一方面要面对开发商、物业公司的阻挠,另一方面还要面对业主的质疑,工作很难进行。

  “VIP业主”疑受物业指使

  “没有前期物业介入,业主之间不会有这么大的纠纷。”健翔园业委会主任任晨光说,很多小区的业委会工作到了招投标物业时,都遇到更大的阻力和怀疑。他认为,反对业委会的业主,除了各自不同的利益之外,很大一部分与其背后有开发商以及物业的支持有关。

  前期物业管理的小区,“有很多是存在VIP业主的。”据多位房地产业内人士透露,这些业主享受物业费全免,或免费使用会所、无偿使用车位等等优惠,他们或者是开发商亲友,或者和开发商有业务上的合作关系,其利益与前期物业和开发商息息相关。

  时代庄园、美丽园(原)都是由前期物业管理的小区。在招投标物业之前,时代庄园是个温馨、祥和的小区,与美丽园相似的是,时代庄园业主也是因为物业的去留,业主分成了截然不同的“两派”,业委会遭到了激烈的反对甚至人身攻击。

  在今年4月开始招投标物业后,时代庄园部分业主“力挺”现任物业,并成立“筹委会”的言行,让其他一些业主认为,他们背后有开发商和物业的身影。美丽园“监委会”部分业主也被指有开发商背景,小区论坛里流传着鸿铭物业总经理请这些业主吃饭的帖子。

  而同时,“筹委会”、“监委会”均否认和开发商、物业有关系,并指责业委会想赶走物业,“是为了自己的私利”。双方各执一词。

  兼任裁判与球员的业委会

  针对“部分业主背后有前期物业和开发商支持”的说法,时代庄园部分业主表示不予认可,他们表示反对业委会另有原因。

  “召开业主大会选自己,业委会这是既当裁判又踢球。”一反对业委会的业主说。他说,由于业主大会以及业委会的选举是由业委会自行组织的,“这里头猫腻很多”。

  而在美丽园反对业委会的声音中,也不乏对业委会主持召开业主大会、具体选票发放和收集程序的质疑。

  据了解,目前,业委会的工作主要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建设部《业主大会议事规程》,而多位专业律师和法学专家认为,《条例》存在诸多缺陷,导致业委会行为缺乏合法性保障。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社区治理项目组研究员、前朝阳园业委会主任舒可心认为,现行《条例》存在明显的制度设计缺失,如条例赋予业委会是召开业主大会的唯一合法机构,20%的业主可以提议罢免业委会,但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权利又在业委会本身。

  “这几乎是一种绝对权利。”舒可心说,这也是在事实上给了反对业委会的人们以反对的理由和口实。

  舒可心认为,法律应该赋予业主们有足够有效、可操作的程序去实施对业委会的罢免,保障普通业主对业委会行为的监督。同时,相关部门也要告诉业主,如何制衡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的绝对权利(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适当条款即可),让业主学会用建立制度的方法去实现共有财产的自我管理,从而减少争夺业委会资源和对政府、司法的需求。

  信任危机与“难以正名”有关

  根据现行法规,业委会工作需要由街道办(居委会)指导,并进行告知性备案。解先生认为,业委会因迟迟无法“正名”从而难以得到业主的信任,是遭遇业主质疑乃至反对的重要原因。“我们不是不愿意备案,而是小区办非要有居委会签字才行,但居委会又不来指导。”据解先生说,业委会曾十多次邀请居委会对换届选举进行指导,但后者始终不来,也数次拒绝记者采访。

  在时代庄园换届选举过程中,小区里挂了很多“抵制非法选举”的条幅,反对业委会的业主表示,这次选举没有政府监督,因此不能被信任。类似的,美丽园第五次业主大会也受到这样的质疑。

  “朝阳园曾经用了十八个月,才办完了备案手续”,秦兵说,北京目前90%的社区没有业委会,不是因为大家不参与,而是因为不给备案。“行政作为和执法是社区治理的关键。”北野认为。

  “小区办和街道等部门本应积极指导、帮助业主建立起业委会,但它们却经常以业主缺少某道手续为由,延迟甚至阻碍业委会的成立。”社会学学者张磊在其调查论文中认为,这反映了“房地产商利益集团”的存在。该集团一部分来自社会中的企业集团———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一部分来自国家机关———房地产主管部门、地方法院、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等,具有很强的排外性、垄断性和违法性等特征。

  舒可心建议,政府应依法制定全面合理的规范性文件,指导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把主要的精力,放在对业委会行为合法性的监控上。特别是组织更迭,人员更换等。最关键的是要检查其行为是否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督物业本身的各项指标,保障其通过正常的维护,实现不至于影响城市景观、公共安全等基本指标的公共利益。

  “业主的利益,由他们自己管理”,他说,这需要《物权法》界定共有物区分所有权,以及立法明确业主大会法律地位等。

  ■相关条例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
 楼主| 发表于 2007-1-5 22: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记者观察 - 业委会权力何时明晰?

http://house.thebeijingnews.com/0757/2007/01-05/757011@233575.htm

  业委会权力何时明晰?

  如果说2006年之前的社区以维权为主:物业费、车位、地下产权之争……业主比较团结,业委会威信较高,那么2006年的社区,则以“分裂”为特征,业主分派别、罢免业委会等时常见诸媒体,业委会的合法性遭到空前质疑。“业委会协会”,这一业主希冀用来与物业管理行业组织对话的平台,至今只能以“业委会协会申办委员会”的名义存在。

  业委会权力受限的背后,首先是多元化利益的凸显。在从“单位人”到“社区人”的转变中,利益成为人们参与社区事务的重要动机。随着美丽园事件的深入,出现了“监委会”、“红营”等不同的业主群体,他们分别代表不同的利益团体。那些原本对社区事务漠不关心的人,意识到只有通过选票这种形式,才能争取自己的利益,从而支持或反对现任业委会。

  利益的争夺还牵涉到开发遗留问题。美丽园物业费案再审时,北京物业管理协会向法院提交意见的做法,被认为是行业利益的驱使。在前期物业管理的小区,反对业委会招投标物业的业主,常被认为背后有着开发商和物业的影子,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这一分裂态势,使业委会工作难以进行。

  制度的“先天不足”也使得业委会难保合法地位,业委会“权力过大”一直为一些社区治理先行者所诟病。作为业委会行为的主要依据之一,现行《物业管理条例》存在明显的缺失,如20%的业主可以提罢免业委会委员的议案,但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权力又在业委会本身。

  行政作为和执法缺位,导致业委会权力不够明晰,地位有些尴尬。知名房地产律师秦兵称,北京九成小区未能成立业委会,是因为无法备案。在海淀、朝阳等多个小区,均可以发现居委会、街道办拒绝对业委会工作进行指导的案例。北京市小区办则称,业委会备案时一定要居委会签字盖章。

  问题在于,这个“一定”并没有行政法规作为依据。北京物管专家舒可心认为,这种随意增加行政手续的做法,事实上增加了备案的难度。虽然备案只是告知性的,但它代表着政府将业委会行为纳入行政监控范围内。

  美丽园事件是当下社区纠纷的缩影,但正如其业委会代理律师于启波所言,美丽园所经历的过程如胜诉、物业撤离等难以复制,因而并不能成为解决社区纠纷的样板。

  权力只有经过合法化,才具有意义。当业委会遭遇来自制度、(行业)利益、行政等各方面阻力时,如何区分其权力界限,让多元化的利益群体互动协商,最终形成一种具体、固定的机制,让所有人顺利进入,参与公共事务,是相关部门需要认真研究的课题。

  令人欣慰的是,在社区治理法律空白的阶段,我们可以看到,在民间出现了不同形式的业主自救,如健翔园的业主代表大会制,银枫家园的物业服务监督制和业委会主任轮值制等,业主们用自己的智慧,努力实践着“在自己的家园自由地生活”。
 楼主| 发表于 2007-1-5 22:54:07 | 显示全部楼层

二零零六市场经济主旋律:诚信方能和谐

二零零六市场经济主旋律:诚信方能和谐--转自《法制日报》

市场经济,诚信为本。法制经济,诚实信用为最重要的法制原则。诚信的缺失使民众安全感散失,进而造成人与法的和谐之难。

  2006年,民商领域集中连续出现的事件和引起的大面积心理骚动,背后深深反映出的不仅仅是商家诚实信用的危机,还有对执法监管的信用信任危机。一些诚信缺失事件的曝光,使纯朴的消费者不得不发出内心独白:我们还能信谁?这声音所反映出来的深层含义,给“和谐”二字带来的阴影和冲击可谓是相当深重。

  但是,应该看到这一切的另一面,那就是这些问题正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政府各个部门不断加强监管,消费者维权意识不断高涨,诚实信用正在成为全社会上下共同追求的目标和原则之时,才得以暴露出来的。这对于社会进步来说,实实在在又是件好事,其中的积极意义早已超过了事件本身。任何有效的监督,需要技术、法规、观念、意识、问责、舆论、相关制度等多重手段互相配套———2006年的中国,在各个领域言及监督,进步有大有小,但总体都在进步。

  难忘的2006年,民商领域有太多的事件让人不能忘怀。关键是我们要怎样解读,然后确定该如何做,这才是最重要的。看,多宝鱼在2006年年底又重新上市了,这是否是一个重拾人们对食品信心的好兆头呢?但愿借中国古老的吉言———年年有鱼(余)来实现这个良好的愿望吧!

  消费者之猛攻垄断篇

公益诉讼:不单为自己打的官司

  2006年6月末,列入立法规划12年之久的“反垄断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质疑银行跨行查询收费、指斥电力系统职工垄断高薪、诉讼铁路部门不平等退票条款、非议石油垄断企业的超高利润……2006年,“垄断”再也不能高枕无忧了!百姓尝试通过诉讼、推动人大代表提案、较真儿听证会等各种方式表达着自己对垄断行业的不满,其意义已远在结果之上。

  针对垄断的“抗争”在2006年频繁吸引着人们的注意力,这或许是一场早晚要来到的、更为深刻的市场化变革的前奏。

  叫板
银行收费对“国际惯例”说不

  随着我国加入WTO,“国际惯例”有时竟成为某些垄断行业与消费者对垒的“脱口秀”。不过,还是有人叫板了,而且直指四大国有银行和交通银行。

  从2006年6月1日起,对
银行卡ATM跨行查询收取每笔0.3元的手续费。银行方面自认为这样做有一个天然的理由———“国际惯例”。

  身为广东省惠州市环保局副局长、全国人大代表的黄细花,6月2日下午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寄出了一份紧急建议: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暂时叫停银行卡ATM跨行查询收费,待组织听证是否违反价格法、合同法等国家法律规定后再行实施。

  2006年7月4日,一个叫邓维捷的普通市民状告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联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侵权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但至今案件进展尚无新的消息。目前上述银行的收费仍在施行,但银监会已要求这五家银行从2007年3月1日起,每月为持卡人提供4笔免费跨行查询服务。据说所有银行都坚决反对,认为商业银行的自主定价权应得到充分尊重。

  有人算了一笔账,五家银行此举可能波及全国5.5亿张银行卡,如果按每月每张卡查询一次估算,消费者每年将为此支付19.8亿元。

  垄断行业变革时代将来临

  2006年,以反垄断为核心的公共利益事件接连上演,凭借垄断地位赚取高额利润的垄断利益集团,一再成为社会舆论的众矢之的。不过,纵览一年来百姓向垄断利益集团“讨公平”的过程,可知当前情势尚不乐观,涨价消息连连。像
邮政资费上涨,连听证的程序也没有走。而起诉垄断部门的效果也不甚理想:状告铁道部春运涨价程序不合理的官司又一次败诉,储户起诉银行“大月31日存款不计息”的官司也败诉了,王海诉移动月租费几天前刚刚败诉……

  国家对有些垄断部门在政策上有一定倾斜,所以,在很多案件中,垄断部门都有扳不倒的行业法和规章制度做“护身符”。

  有专家认为,国家不建立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制度,垄断企业就拥有国有资本收益的自由支配权。有了这种经济实力,损害政府权威、侵害消费者利益的事情就有可能发生。这种支配权又成为建立市场经济机制基础的瓦解力量。

  目前,国家已经着手制定与完善“反垄断”方面的法律,以改变这一现状。如同一个时代的来临不会以某些垄断企业的意志为转移一样,在中国的经济生活中,一个对计划经济残余和对市场经济初期的不完善进行清算的时代已经来临!

  东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李凯教授认为:一些行政色彩太浓的国有垄断企业的改革,一直滞后于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而事实又证明,靠其本身的自我变革,几乎不可能达到市场的要求。而来自个人、经济体和地方政府的逐渐强大的挑战,逼迫并敦促着垄断行业必须改变,也许,改变的期限并不像垄断行业自己想象的那么久!

  消费者之住篇购房前后:房价涨与物业纠纷激烈

  2006年,一方面是没买房的抱怨房价涨得太快,买不起房。而另一方面买了房成了业主的却与物业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协调不成告上法庭的事件屡有发生。

  房价暴涨买房难

  据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2006年12月21日公布的数据,2006年11月份全国70个大中城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同比上涨5.2%。

  中国房地产的价格有好几个脱钩:一是与国民经济的增长率脱钩,二是与物价指数脱钩,三是与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脱钩。房价的上涨使消费者对住房的需求与现实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对一向信奉“安居才能乐业”的中国人而言,涨幅过快的房价无疑让梦想与现实的距离逐渐拉大。

  专家解读房价上涨深层原因

  专家认为,一些城市的房价上涨过快、房地产市场秩序混乱缘于如下两个原因:部分城市住房需求偏大,供求关系偏紧,一些中心城市外来人员购房比例较大;规范市场秩序工作不到位……长期以来,房地产开发商拥有土地的数量以及获取土地的价格,在业界一直被视为“绝密”,购房者对此更是一头雾水。

  未来几年内,中国还将有数亿农民转移到城市打工和居住,中国房地产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中国人对住房的需求还会进一步增长。经济学专家认为,中国的优势在于,政府掌握着控制机制,可以做到给过热的区域降温。政府掌握的重要机制之一是发放建筑许可以及对国有银行发出停止贷款的行政命令。目前,这一降温措施正在启动。

  有人认为只有充足的供应量才能从根本上抑制房价。但是尽管如此,中国此时更应该重点关注从乡村迁到城市人群的住房问题。在中国,这些人群面临的住房问题是最严重的。随着乡村人口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进城务工者对住房的需求将推动房价持续上涨。供求关系决定商品价格,这是颠覆不破的真理。

  随着中国入世,来华淘金的跨国公司更是如潮水般涌入,这里竞争的决定意义越来越大,如果跨国公司们还对中国抱以“低端市场,消费者法律意识淡薄”的观念,没几年就会被激烈的竞争所淘汰。

  北京美丽园事件

  2006年全国各地物业纠纷不胜枚举,既有共性也有个性。最典型的是北京美丽园事件,据称是北京业主委员会状告物业公司的首次胜诉。从一审受理、到二审判决业主委员会胜诉、再到所谓的再审“翻案”,法院的一举一动都在媒体和公众的高度聚焦之下,然而业委会最终再审又胜诉后却遭遇物业公司一夜之间撤走,事件闹得沸沸扬扬,最后惊动了政府部门,在政府部门的斡旋下再次聘请物业公司。

  惟一业委会告赢物业案的更多思考

  业主们为何与物业公司争端不断呢?人民大学副教授张丽曼认为,小区《公约》(合同)的制订往往都是在小区开发之前,在规划审批之际由开发商制定的。而此时的另一方主要当事人业主却处于缺失状态,其权利不可能得到充分体现,这就为以后业主与物业公司产生矛盾埋下了伏笔。而对于业主来讲,解聘和选聘新的物业公司,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2/3以上的业主通过,因此,解聘物业并非易事。

  专家认为,有关部门应该尽快从制度设计上使业主与物业能够真正以平等的身份对话,提供双方可以平等协商化解矛盾的平台,通过竞争形成有序的物业服务市场,而非万事只待法院。

  实际上,业委会的作用很关键,可是业委会的法律地位至今仍模糊不清。而业主委员会是一个纯义务性组织,需要付出很多精力。不少小区没有业主委员会或者已经撤销。在已经撤销的业委会中,很多负责人表示,复杂的纠纷已经影响到了自己的日常工作、生活。

  而业委会即便参与诉讼也是败诉的居多甚至没有资格参与诉讼;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需要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的2/3以上通过,对于分期建设的小区而言,怎么算“全体业主”至今还有法律争议。

  由此可见,目前我们的制度设计似乎还不能完全提供业主与物业可以平等协商对话的平台。比如彻底切断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的“父子关系”,减少业主委员会成立的不必要的制度限制,增强业主委员会等业主自治组织的自治能力与自律等等。于是,业主们别无选择地期待诉讼之路。

  有专家认为,可以采用公示的方法让业主了解,甚至可以邀请业主参与到物业管理中来,还可以设立监督的平台,这样就改善了物业和业主的关系,很多问题迎刃而解。

消费者之用篇 跨国企业:为何敢在华如此造次

  中国近二十年的经济腾飞相当一部分要归功于外资的进入。然而,随着中国入世,在市场日益国际化的今天,跨国公司的中国之痒似乎越来越明显了。

  跨国企业在华屡遭信任危机

  ■SK-Ⅱ“质量门”事件

  2006年9月14日,国家质检总局在日本SK-Ⅱ品牌的多项化妆品中,查出禁用成分铬和钕。9月15日,SK-II接受消费者退货,但退货协议被质疑为“霸王条款”。9月22日,SK-II暂时退出中国内地市场。12月3日,SK-Ⅱ全线产品恢复销售。宝洁公司表示,大部分SK-Ⅱ用户已拿到退款。

  ■博士伦风波

  2006年2月17日,新加坡卫生署称真菌性角膜炎病例增加,可能与博士伦润明护理液有关。该护理液在新加坡市场被停售。

  但是,对于中国的消费者,博士伦则显出霸道的一面,迟迟不愿意接受退货。直到4月12日,博士伦中国公司才宣布自愿在中国停售润明水凝护理液,但仅限于进口产品,且只限于换货。4月30日,国产润明水凝全护理液才停售。博士伦对待中国消费者与国外消费者迥异的态度,令中国的不少消费者深感寒心。

  “双重标准”该反省了

  有关专家指出,知名跨国企业在华屡屡出现的质量事件并不是孤立的。一方面是当前,在中国这样一个处在经济转型期的市场中,相关的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这让一些在中国处于市场强势地位的跨国公司心存侥幸,对在此间发生的产品信任危机表现得明显不如在其它国家那样诚恳与重视。除了产品质量的差异对待外,在中国市场出现问题产品后的态度也与发达国家大相径庭;由于我们的相关立法和执法监管力度对外企比较“客气”,使这些企业在质量监管方面感受不到它们在本土的压力,因而玩起“双重标准”;另一方面也显示了我国管理部门和消费者质量意识的提高。在消费者心目中,对跨国公司的认知越来越理性,越来越回归到本来位置。

  消费者之食篇
食品安全:我们还敢吃什么

  2006年什么话题最引起注意?答案就是食品安全。一个安全的餐桌显然是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要素。从凉拌的福寿螺,嗑药的多宝鱼到含苏丹红的红心鸭蛋,一系列的事件,几乎是一月一小波,半年一大波,使得消费者纷纷为吃什么而心惊肉跳,甚至发出“我们还能吃什么”的质疑。

  典型事件备忘录

  ■福寿螺事件

  2006年8月18日,北京市卫生监督所在网站上提示:市民不要生吃或半生吃福寿螺等淡水螺类产品。之后,“北京福寿螺事件”开始大规模见诸媒体。8月23日,惹出“福寿螺”风波的北京“蜀国演义”酒楼向消费者公开道歉。截至9月19日,该酒楼已对27名出院病人赔付了33万多元医疗费。11月 17日,蜀国演义酒楼因酿成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被北京市卫生局处以41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苏丹红事件

  2006年11月12日,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周报”播报了北京市个别市场和经销企业出售来自河北石家庄等地用添加苏丹红的饲料所生产的“红心鸭蛋”,随后,全国数个省市都相继检出含有苏丹红的红心鸭蛋。

  ■致癌多宝鱼事件

  2006年11月17日,上海市公布了对30件冰鲜或鲜活多宝鱼的抽检结果,30件样品中全部被检出硝基呋喃类代谢物。研究发现,硝基呋喃类药物具有致突变和致癌作用。

  并非故意放大食品安全问题

  令人遗憾的是,曝光苏丹红毒鸭蛋事件的又是记者!纵观近年来发生的“大头婴儿奶粉”、苏丹红等问题食品事件,多半都是由记者曝光,再催促行政介入。舆论监督固不可少,但毕竟曝光时问题已严重,需支付巨大的社会成本。

  目前,对食品安全事前监督严重缺位,部门之间职能交叉、食品标准不齐、法规不全、监测手段落后、地方保护主义、执法者贪赃枉法……使得难以形成常规化的、有效的监管;事后问责更是乏力,许多食品安全事故对受害者权益保护不足,对肇事者处罚力度小、刑责轻,无法形成足够的震慑力。这些痼疾集中在一起,便把食品安全问题放大了。

  有专家认为,不管出事环节在哪儿,更深层的原因是部门利益。目前食品的质量标准虽有一千多项,但是部门色彩突出,有些食品的同一检测结果,某部门认定合格,另一部门却视为不合格,质量法规成了部门利益的博弈,不但难有公正,也会增加执行的难度,让不法经营者有机可乘。

  少走弯路借鉴它山之石

  在国外有严格的食品监管体系。例如在美国,食品安全控制体系主要负责机构包括人类健康服务部属下的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农业部属下的食品安全检验局、动植物健康检验局以及环境保护局等。食品安全检验局有4个主要技术支持实验室,每天用联邦快递把所有样品送到这些实验室做检验。

  出事故的企业必须停业。例如雪印乳业公司曾是日本最大的乳制品厂家,该公司在2000年曾经出现过顾客喝牛奶中毒事件,7月2日雪印公司大阪工厂被勒令停产。7月7日日本农林水产省成立专案小组调查此事。此后,全国上万家食品超市拒售“雪印乳业公司”的奶,导致该公司最终倒闭破产。
发表于 2007-1-5 23:36:18 | 显示全部楼层
《新京报》写得好!有一段一针见血的反应了时代庄园的现状。

“小区办和街道等部门本应积极指导、帮助业主建立起业委会,但它们却经常以业主缺少某道手续为由,延迟甚至阻碍业委会的成立。”社会学学者张磊在其调查论文中认为,这反映了“房地产商利益集团”的存在。该集团一部分来自社会中的企业集团———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一部分来自国家机关———房地产主管部门、地方法院、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等,具有很强的排外性、垄断性和违法性等特征。
发表于 2007-1-5 23:44:0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今年又订了一年的《新京报》。原因就是他敢说话,不受北京市政府管辖。
发表于 2007-1-6 09: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出现在我们园区的情况活生生的验证了本文的观点。业主不起来斗争就没有平等,就无法获得业主的权利。利益集团在我们园区活生生的存在。他们现在的作为就是为了继续吸食我们的血。他们现在这样目无法纪,是谁在袒护??
发表于 2007-1-6 16:47:3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ali 于 2007-1-5 23:36 发表
《新京报》写得好!有一段一针见血的反应了时代庄园的现状。

“小区办和街道等部门本应积极指导、帮助业主建立起业委会,但它们却经常以业主缺少某道手续为由,延迟甚至阻碍业委会的成立。”社会学学者张磊在...


深刻!
发表于 2007-1-8 13:57: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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