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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历经反复审议获得高票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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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6 11: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物权法历经反复审议获得高票通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6日10:32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16日电 (记者 孟娜 邹声文 常爱玲)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16日上午高票通过物权法。这部法律历经了13年的酝酿和广泛讨论,创造了中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最多的纪录。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部法律被认为对于推进经济改革和建设法治国家都有着重大意义,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政治文明迈出了重要一步。

  参加表决的近3000名人大代表以2799票赞成、52票反对、37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物权法。当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法律通过时,会场响起长时间的掌声。

  物权法是一部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这部法律被认为全面准确体现了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王家福教授认为,中国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只讲所有制,不讲所有权,没有物权法。结果不同程度造成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遭到侵犯甚至被摧毁。

  他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最大、最深刻的变革之一就是逐步建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有恒产者有恒心”,保护国家与公民的财产权利,从而在20多年中激发了中国13亿人创造财富、爱护财富和积累财富的热情,推动着经济发展。

  物权法起草工作始于1993年。从2002年12月起,全国人大其及常委会先后进行了8次审议,其间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并召开了100多次座谈会、立法论证会听取各方意见。

  “物权立法的过程,既是向广大百姓普及物权概念的过程,也是各方面不同意见通过民主协商最终取得一致的过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说:“它的出台,被看作是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典范。”

  物权法分为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等五编,共247条,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物权法,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物权法对国有财产作了明确规定并从五个方面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为了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物权法规定:耕地、草地、林地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物权法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说,这有利于激发民众的创造、积累财富的积极性,促进社会和谐。

  事实上,早在200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首次写入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突破性规定,使私有财产权上升为宪法权利。专家指出,国家保护的私人财产,当然是合法的财产,非法取得财产非但不受法律保护,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城乡居民的房屋,关系广大人民民众的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为此,物权法对征收补偿的原则和内容作了规定。

  孙宪忠说,物权法体现了宪法精神。它体现了对不同物权主体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既尊重了国有财产,也保障着城市富裕人群和农村贫困人口的利益,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中国发出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信号

  物权法今获通过 中国民法典向诞生迈出关键一步

  物权法通过再显中国弘扬宪法精神
发表于 2007-3-18 17:30:5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7-3-18 20: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7-3-19 15:50:28 | 显示全部楼层
《物权法》全文已经发布在“法律法规”专区,请各位高邻研究研究。
发表于 2007-3-19 16:37:15 | 显示全部楼层

物权法特刊之述评

http://news.thebeijingnews.com/0923/2007/03-19/018@015055.htm

2007-3-19 1:50:55 · 来源: 新京报   

  「开篇语」

  13年酝酿,集思广益;八次审议,千锤百炼。

  《物权法》终于瓜熟蒂落。

  这是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民事法律,但我们不急于去称量它的重量;这是“几代人的梦想”,但我们不急于去歌颂它的荣光。

  我们的视角关注民生,关注这部法律的世俗落点;我们的意愿在于普法,这部法律的制定过程本身就是一次全民普法。

  为此,我们不揣浅陋推出物权法特刊,以期普及物权的观念,弘扬法的光辉,据此来经营民生,构建和谐。

  由此,我们要问:你知道物权是个什么权吗?你知道楼下的车位租给何人?维修基金谁在使用?你知道被征的土地如何补偿,新买的房产70年后归谁所有吗?

  如果你想知道,就请来读读这些文字,枯燥的法条已经被专家激活;你也可以做做这些试题,看看自己是菜鸟还是大虾。

  就从这一刻起,请记住,你可以不关注它,但它一定会来“关心”你。



  毫无疑问,公众对物权法的期待甚至超过了对“私有财产入宪”的期待。三年前《宪法修正案》的通过波澜不惊,这三年来围绕物权法(草案)的热议却高潮迭起。也许这正应了孟德斯鸠的那句被广为引用的名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睛里,每一个个人都是整个的国家”。

  如果法律有性别,民法一定是母性的。物权法,正是民法慈母那坚实而温暖的双臂,将每一个个人揽入怀中,给人呵护,带来安全与幸福。

  尽管我们可以将民法的精神追溯至罗马法时代甚至更早,但近现代意义上的《民法典》却是从200年前开始的。

  1807年的9月3日,本名“全体法国国民的民法典”正式更名为“拿破仑法典”。作为起草者之一的比戈·德·普雷亚梅纽在介绍这道法令时说,更名是因为“真理向催生民法典这部伟大作品的诞生应该归功的人、向对于法典的整体结构及主要内容留下了其不可磨灭的、富有预见性和创造性天才的人致敬”。

  这是拿破仑一生中最自豪也最得意的“真正的荣誉”,在圣赫勒拿岛流放期间他的满足仍溢于言表,他说,“真正无法抹煞并永垂不朽的,是我的民法典”。

  为制定拿破仑的《民法典》,参政院围绕民法草案共召开过102次讨论会,拿破仑亲任会议主席并参加讨论的就有97次。写上拿破仑名字的《法国民法典》在200年间垂范久远,虽栉风沐雨,仍岿然不动。

  这是法律的力量,这是民法的力量,我们需要这种力量。只是,我们不需要承载着一个人荣光的民法典,我们需要的,是属于每一个人的民法典。在时代的选择面前,这种需要的满足,将从物权法开始。

  在我们源远流长的法制传统里,法即是“刑”,与法相伴随的并不是母性的慈爱,而更多是刚性的暴戾。28年前的法制重建,立法机关在第一时间通过的,正是《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暌违已久的《民法典》有让人望穿秋水之憾,及至那部明显带有过渡性质的《民法通则》得以颁行,已是1986年的事情了。

  这20年来,《民法通则》在经济结构的几番调整和社会的重大转型中,走得跌跌撞撞,如履薄冰。《民法典》成了几代人的梦,在一个“法制”与“法治”争论正酣,经济体制尚未定型的年代,《民法典》也只能是个梦。

  及至10年前,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一种铿锵有力之音敲醒了《民法典》之梦。作为《民法典》核心部分的物权法也因此提上立法日程。5年前的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物权法是调整有形财产关系的法。每一个公民目之所及,几乎都与物权有关。小到一张角票、一块手表,大到一栋楼房、一片林地,莫不有其归属。进一步而言,我们对自己享有或占有的“物”有何种权利以及如何保护这种权利,他人对我们的“物”负有何种义务以及违背义务又将承担何种责任,均是物权法的内容。

  物权法不是特权法,物权的性质决定了无论其依附于公产还是私产,都应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对于一个刚刚把私有财产保护写入宪法的国家,这种平等保护的观念所带来的巨大思想冲击是不言而喻的。

  随后就有了物权法的二次、三次、四次……直至第八次审议。在一个开门立法的时代,对立法草案的不同看法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情。这是物权法在立法的跑道上赶上的好日子,物权法不仅在为一部恢宏的中华民法典而探路,更是一块践行民主立法扩大公众参与的试金石。一部民事立法如果没有广大民众的有效参与,如果不是“以民为本”并立基于所有人的生生息息,它又缘何能冠之以“民”呢?

  物权法草案也因此而成为我国继“五四宪法”、《合同法》、《婚姻法》等之后,第12部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一时间,“违宪”与“合宪”之争,土地使用权70年大限之辩,“公共利益”之具体界定等,各种不同学说与见解纷纷籍籍、盘根错节。争辩中,虽不乏上纲上线的激烈,我们却大可不必感到惶恐与戒慎。开门立法需要的不是“同一首歌”,而是海纳百川的胸怀。我们已经看到,在公众的参与中,多数表达与诉求平和而理性。

  让人民去选择吧,让人民在争议中选择妥协,成就经典。只有人民,才能成就一部属于人民的经典。

  200年前的法国,拿破仑说,“民法典,我的。”

  200年后的2007,中国人说,“物权法,我们的。”

  □王琳

  「目录」

  特03

  物权是个什么权?

  特04

  国资流失谁来担责?

  特05

  一房两卖如何防范?

  特06

  采光受阻可否索赔?

  特07

  七十年后家宅归谁?

  特08/09

  小区车库归谁所有?

  特10

  农民能否自由卖房?

  特11

  房屋拆迁以何安民?

  特12

  基金股权可否质押?

  特13

  拾金不昧可否索酬?

  特14/15

  物权法出台始末民法典立法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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