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庄园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2727|回复: 2

美丽园还会有第三个选择吗?看不懂美丽园这盘棋!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6-9-15 18: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house.focus.cn/msgview/20/63341045.html

——写在美丽园临时业主大会之前

“美丽园瘫痪了”,已经记不清是哪一天在焦点网的首页看到了这个帖子。从此,我开始关心美丽园,美丽园、业主之声和业委会联盟这三个论坛成了我每天必光顾的地方,每天晚上也会留心在央视和北京电视台的关于美丽园的报道——我只想弄明白一个问题:美丽园怎么啦?

但我越来越看不懂了!

HM没打招呼就走了,业主们断水、断电了;

业委会手忙脚乱了,居委会来协调了;

“海房”来了又不见了,临时保安也被打跑了;

焦点网美丽园论坛的等级变成金钻了,媒体也变得更热闹了

0075zy倒戈了,mly1998又站起来了;

“专家”与“业主”面对面研讨了,律师们也凑在一起探讨了;

×××说法院判错了,乐先生说“我们上书了”;

北野说“维权过度”了,林一海先生说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了;

可心说了啥我忘了,律师们越扯越远了;

北京台说600多人联名要罢免业委会了,中央台说要追究HM的违约责任了;

JWH没有了,“建设和谐社区志愿者”扛着兰旗子来了;

吉副市长的话音落了,HM雄纠纠气昂昂地回来了;

小区秩序恢复了,要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了;

大雄的物业又要撤出了,我更迷糊了——难不成,“我们”真的维权过度了?

我迷茫、我阅读、我思索,我也骂粗口,结果帖子被版主删了!

再回头,冷静一下,才发现有两个事实已经很清楚了:第一,“若干年后我们再看美丽园的案子也许会觉得可笑,实物并不存在的7部电梯、29组水泵、没有委托的中小修服务居然能强制收费,而且还要在法院打到再审,媒体还要炒得沸沸扬扬,这不是典型的商业欺诈是什么?”(摘自夫子论道“对美丽园物业纠纷案的沉重思考”);第二,“法律是一个社会最基本的行为规则,一个社会依靠法律在底层的支撑,以及行政机关和社会道德价值观的共同约束才能维系社会秩序的正常稳定有序。法律是社会最基本、最底线的行为准则,法律得不到尊重和履行就没有任何社会秩序可言。鸿铭物业在美丽园事件中冲动并附带破坏性的撤离显然突破了法律这堵作为社会基本规则的防火墙。......在撤离前居然还按照判决前的标准催费,视终审生效判决如无物,...... 这是美丽园事件最基本的是非黑白,这本身就是一个非常明确的、不容任何争辩的是非问题。”(摘自夫子论道“社会秩序基本规则的尊重和公众的社会良知——对美丽园事件的沉痛反思”)。我在想,这是不是就是在美丽园事件中最核心的、最根本的大是大非的问题呢?抑或是,建设“和谐社区”才是美丽园大多数业主最根本的诉求?依我看,如果连大是大非的问题都要混淆的话,就是有人打着“和谐”的旗子和稀泥!

我也不迷茫了,因为我知道了“鸿铭物业的突然撤出,小区内各种利益群体的矛盾和诉求表面化了。所谓“罢免业委会”、“请鸿铭回来”、“招投标选聘物业”等不过是内在利益要求的表面化。......鸿铭物业的进进出出,各色人物的激情演出,背后演绎的都是利益驱动。”(摘自夫子论道“社会秩序基本规则的尊重和公众的社会良知——对美丽园事件的沉痛反思”)。

而仍旧让我感到困惑的却是政府主管部门“一纸通知”(业委会有说过没看见书面的东西,但我猜应该还是有的)。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行政决定?这个行政决定有无“有明显的倾向性”?虽说“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大道理”,可不能总是和稀泥吧?

平心而论,政府主管部门的这个行政决定很中庸,四平八稳,没有“明显的倾向性”,是“依法行政”,首要目标也很明确:恢复小区的正常生活秩序!虽说有人不同意我的观点,我却懒得辩驳了。在这个时候,我开始思考这样一个问题:不管有无“明显的倾向性”,政府主管部门在美丽园事件中到底是怎样的考虑?抑或是政府主管部门在美丽园这盘棋上有着怎样的布局?美丽园会有怎样的结局?

幸好,这个时候北野先生给了我一个答案:“广大业主会选择鸿铭物业而抛弃业委会,最后小区逐渐走向正轨。”果真这样,倒也罢了!不过,突然间又想起了北野先生在数月前的另一篇文章“美然动力怎么办? ”(抱歉,美然动力的业主们,如有不实,欢迎指正),一下子,我感觉有如芒刺在背!美丽园会成为第二个银枫家园,还是成为第二个美然动力?抑或还有第三个选择?我不知道。但我知道,有了银枫家园(或者朝阳园)之治、美然动力之乱在先,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在决策上就一定会有所倾向!

银枫家园(或者朝阳园)的维权离今天都太遥远了!我已无从得知其中奥妙!唯有美然动力发生的事情有如在发生昨天一样依然光鲜。“美然动力今天的情况很像一个愣小伙子,本想给对手致命一击,名扬天下,可是对手一闪身,小伙子把自己腰扭了。”(摘自北野“美然动力怎么办?”)。北野先生写此文的时候已经是06年的2月份了,所以,我相信,这一段描述应该是比较客观的。二者最大的区别是:银枫家园(或者朝阳园)选择了“妥协”(或者说所谓的“理性”),而美然动力(如美丽园一样)选择了诉讼!银枫家园(或者朝阳园)至少在现在看似没有大的问题——或许人家小区都只是讲究生活品味有钱人吧!美然动力在今天给人的感觉却是:业主们(抑或是业委会?)赢了官司输了人心,人心散了,而前物业似乎又改头换面回来了。

美然动力之乱,究其责,从表面上看,美晟物业的野蛮撤离、业委会工作失误(抑或是违规操?)、大部分业主的冷漠和少部分业主间的漫骂等都难辞其究,这些东西与美丽园的今天的表像又似乎很相似。这个时候,作为政府主管部门该怎么办?当然不能让美丽园变成美然动力第二,否则影响也太坏了,大家都难辞其究了!最简单的处理方式就是让事件回归到原点:第一,让HM回来,而且仍然按照2.04元收费。不让HM回来行吗?美晟物业已经做了一个很好的样板,HM只要照方抓药就行了!——这不,那边厢,先是停水、断暖气,然后是美晟房地产(美晟物业的母公司,开发商)牢牢地把握着小区锅炉房和地下车库产权(不知道建翔园的业主们怎么把小区锅炉房的产权拿到手的),导致新的物业无法应聘,甚至也业委会主任的家也被不明身份的人砸了;这边厢,美丽园业委会请的临时保安被人打了,“海房”也来了又不见了!所以,在今天,我们才看到在建设“和谐社区”的大旗下,“大是大非”却已经被颠倒了——这是政府主管部门为即得利益集团绑架、不积极作为所留下来的恶果!第二,“责令”美丽园业委会召开临时业主大会,这是依法行政。业主大会章程第十二条第三、四款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20%以上业主提议的;(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值得注意得是,小区办责令召开业主大会给出的理由是第三款的第二项:“(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而不是因部分业主的提议——这也就明证了所谓“600多人联名要罢免业委会”的不合法性!此外,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所指为何?没有人给出解释!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是不是应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暂时没有下文!虽然有以上种种,但很显然,政府主管部门更原意看到美丽园的大治,而非大乱。这可能吗?

那么就回头再说说银枫家园(或者朝阳园)之治(让北野并舒可心两位先生见笑了,不当之处,欢迎指正),究其根本在于,无论是“妥协”,还是“理性”,小区事务的仍然处于《物业管理条例》的框架之内——小区物业即未擅自撤离,也相信决大部分业主也都主动缴纳了物业费,当然,更关键的还是发扬了小区的民主之风。但是,就如同美丽园小区业委会告物业案不具备可复制性一样,银枫家园(或者朝阳园)之治在美丽园也是不可复制的。原因很简单:在美丽园,除了普通业主、一个“过渡维权”的业主委员会和一个曾经擅自撤离小区的HM之外,还有一个生效了的法庭判决——这些东西的总和就远远超出了《物业管理条例》的框架了!

多日以来,我的耳中总是充斥着这样的一个声音:“......都已经降到两块零四毛了,你们还不知足啊,没有良心啊!......”。也因为这种表象,一直以来,不少媒体报道都在透露出这样的信息:既然美丽园之争就是价格之争,那么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价格就应该由市场来决定,价格标准就应该由价格认证机构来评判,而不应该由法院判决,所以法院判错了。面对这样的舆论,我真的无语了!为什么一个简单的是非问题经过了法院的三次审理之后,仍然有人试图颠倒黑白?难道法律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救济手段真的失效了吗?“实际上,‘美丽园事件’从一开始就不是什么价格之争,而是公正之争、规则之争、法律之争。”(摘自关心美丽家园“三论《我们都还在成熟之中》”)。这一点已无需我在此赘述!此时此刻,我想起了朱明瑛在败诉后说的一句话:“我尊重法院的判决”!同样的物业管理的纠纷,是谁规定了只有业主才能败诉?又是谁规定了只有业主才有遵纪守法的义务?或者说,是谁给了“他们”特权?

或许,最完美的解决方案就是罢免现任业委会——或者由于没有人去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等HM再提起申诉,由于当事的另一方要么还没选出来,要么提出主动和解,HM到时候就可以不战而胜了——这也叫做“毕其功于一役”。这个时候,或许银枫家园(或者朝阳园)之治就可以在美丽园复制了。不过,等我再读了一遍“鸿铭物业申诉状”,发现了这些文字:“2005年12月20日,北京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关于美丽园小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价格咨询报告》中明确了美丽园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依据为3.411元/平方米.月。据此亦可断定,申诉人的收费标准是经过权威机构的认定,应作为定案依据”;“如果被申诉人对整体的‘包干价’不予接受,申诉人请求单项执行京房价字<1006>第274号文件对电梯运行费的规定,标准为:54640元/台.年×111台÷12月/年÷210569.26平方米=2.4元/平方米.月”。这就不由得让我联想:如果HM一定要再次提起申诉,并且请求把物业费收费标准定为3.411元/平方米.月,或者更高,而且还由于上述原因胜诉的话,美丽园的业主们是不是都得按3.411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来收费呢?那个时候是一个什么样的服务水平呢?我想,应该快接近朝阳园的水平吧!(纯属臆测,舒先生别见笑。)北野先生总是说业主维权过度了,可在我的视线里分明是“风刀霜剑严相逼”啊~

或许,正如北野先生所说美丽园已经失去了获得一个共赢的局面的最佳机会!美丽园还会有第三个选择吗?我不知道,我只能等待美丽园的业主们给我这个答案!看不懂美丽园这盘棋!

后注:寥寥数千字,通宵达旦,书到用时方恨少啊!多处引用“夫子论道”、北野、“关心美丽家园”等的文字和观点,在此表示感谢了!
发表于 2006-9-15 22:31:3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不容易看完,美丽园的物业公司把物业费降到2。04,表面上看是大仁慈,实际上为了瓦解斗争群体,毕竟降价以后,一大部分业主就会放弃自己的权利,和物业公司斗争。不过,这样的方法缓解了矛盾,也未尝不是一个很理想的结局。物业费可以像中国的关税一样,慢慢的降下了。这样,也是所谓的“和谐”吧。
发表于 2006-9-16 07:57:53 | 显示全部楼层
写的好,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时代庄园社区 ( 京ICP备07504179号-1 )

GMT+8, 2025-6-19 20:56 , Processed in 0.018880 second(s), 1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