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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翔园业委会起诉前期物业公司,追讨物业管理启动性经费等业主共有财产正式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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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9 14:24: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house.focus.cn/msgview/2429/77525470.html

健翔园业委会起诉前期物业公司,追讨物业管理启动性经费、公共收益等业主共有财产,将正式开庭审理!时间:2007年3月9日上午10点;地点:海淀区五道口东升法庭第3庭(五道口城铁站往西200米路口往北,清华园宾馆旁边);电话:87026427
    南岩居士  2007-03-07 00:34:54 发表于焦点房地产网-谈房论市-业委会联盟论坛


主题:民 事 起 诉 状 [表状]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北京市海淀区健翔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联系电话:***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健翔园社区服务楼三层
负责人:任晨光 职务:业主委员会主任
被告:北京健翔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知春路76号翠宫饭店写字楼15层
法定代表人:焦庆民 职务:董事长
案由:物业管理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将本小区建筑竣工图及电梯相关技术资料等移交给原告;
2、判令被告向原告书面报送其本小区物业管理全部收支账目;
3、判令被告将物业管理启动性经费移交原告,以纳入业主公共维修基金;
4、判令被告将本小区公共房屋出租收益及广告收益移交原告,以返还业主;
5、判令被告将业主的公共维修基金专用收据移交原告,以转交业主;
6、判令被告不得向业主收取可视对讲分户主机费;
7、判令被告不得收取公用建筑尚未建成期间其相应的供暖费及物业管理费;
8、判令被告依《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准则及法规与业主结算收取物业费,即:
○1 按5元/户·月结算收取保安费; 按3元/户·月结算收取保洁费;
按2元/户·月结算收取可视对讲维护费;
○2 不得收取未曾书面特别委托业主的室内小修费;按1.37元/平方米·年结算收取公共部分小修费(业主入住第一年保修期内全免);
○3 不得收取公共部分中修费和未曾书面特别委托业主的室内中修费;
○4 不得收取04年7月之前共用设施维修费及03年9月之后统收服务费;
○5 不得收取电梯大中修、折旧费及第一年的电梯维修费;电梯运行维护费按5.04元/平方米·年结算收取;
○6 不得收取高压水泵大修费、折旧费及第一年的维护费;按1.07元/平方米·年结算收取高压水泵运行维护费;
○7 不得收取2003年7月1日之前未完成绿化建设期间的绿化费;
○8 按5%标准核算计收物业费营业税。

事实和理由:
健翔园小区系北京经济技术发展投资公司开发建设的普通住宅小区。被告系北京经济技术发展投资公司指定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小区建设项目自1999年起滚动开发,分步销售,其公用设施及绿化建设等直至2003年7月份才陆续完成。由于多方面原因,被告与本小区业主在物业服务质量及物业费、采暖费等收取上一直纠葛不断。本小区业主曾一度自发成立业主代表委员会,诸多成员代表广大业主与被告就物业费收取以及小区公共部位收益处分等问题进行过长时期的、许多次的磋商,但未有实质性结果。
2005年1月份,原告依法定程序经表决备案合法成立。自此,原告应广大业主的要求,就本小区物业管理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与政策咨询,确认被告存在凭空多收没有事实依据的费用、违法收取政府明文取消的费用、强行硬收业主有权自定的费用、私收吞占权属应归业主的费用以及变换计算方式变相多收费、超出批准期限违法乱收费等等一系列问题。原告遂以广大业主利益为本,积极主动地与被告进行多方沟通,试图与其协商解决问题。但被告拒不理睬。2005年7月份,本小区经业主大会决议,与被告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关系,另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服务。不想,被告未能依法与原告完善办理资料交接手续,移交相关财物。被告却随后向业主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手段,依据其自认的标准强行追索物业费,在业主中造成很大的不良影响。
原告认为,被告多方违反有关法规文件的规定,其行为显然损害了本小区全体业主的公共权益,影响极大。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为着全面维护业主利益,亦为尽量节约司法资源,原告将诸多问题归纳整理,一并诉于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公断,判如所请,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并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北京市海淀区健翔园
小区业主委员会
2006年3月 日
本帖于2007年03月08日00时25分被南岩居士修改
发表于 2007-3-9 16: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的业委会应该很好的学习和领会!

发表于 2007-3-9 16:30:4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应该借鉴。我们园区事实存在和他们一样的问题。我们的业委会怎么没动静呢?法律武器怎么不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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