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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不合格” 业主少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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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30 10:24: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epaper.thebeijingnews.com ... /content_136501.htm

物业“不合格” 业主少交费
欠费业主举证称物业存在多方面瑕疵,法院判决业主少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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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 2007-12-29 作者:吕佳瑜 曹静


  本报讯 (记者吕佳瑜 通讯员曹静)张先生因欠交800余元的物业管理费,被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丰台法院以物业公司所提供的物业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与约定的标准存在差距,应依法减收物业管理费为由,一审判决张先生给付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657元。

  物业公司告业主欠费

  张先生住在方庄附近一小区,该小区物业公司起诉称,2006年7月17日,小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自2006年7月18日至2011年7月17日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服务,按0.95元每平方米每月收取物业费。

  2006年8月18日,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补充条款,约定合同期限由原来的5年改为1年。物业费调整为0.75元每平方米每月。

  物业公司表示,由于业主张先生拒绝交纳2006年7月18日至2007年7月17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等共计876.45元,因此诉至法院。

  业主称物业服务有瑕疵

  庭审中,张先生表示,物业公司在保安、公共设施维修和垃圾清理等多方面存在管理瑕疵,并提交了有关证据。张先生认为,根据物业公司的管理,其不应该交纳公共照明费、保安费、绿化费及垃圾费。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与小区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应按照约定和物业管理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为全体业主提供符合约定标准以及行为标准的服务;张先生作为业主应当按时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庭审中,张先生举证证明物业管理服务不符合约定,物业公司虽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交相应证据,故对张先生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

  鉴于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与约定标准存在差距,张先生应交纳的物业管理费应依法减收,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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