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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业委会:不管是谁来做物业,遗留的问题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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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2 16: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业委会成员:


      作为业主,我非常关心开发商遗留问题的解决,比如临时用电问题、地下室漏水问题。这些问题新聘物业能解决吗?还是业委会来与开发商协商?
      这些问题由来已久,对开发商甩手不管的态度不能听之任之,是否应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这些问题关系到每家每户的切身利益,还望业委会能将这些事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切实解决。

      大家都在期盼着!
发表于 2006-6-3 18:34: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麽这个帖子没人回应,到了关键问题大家都默默无语了!
发表于 2006-6-3 18:56:19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邻居,业委会同样关心开发商遗留的问题。就您提到的临时电问题曾多次与开发商交涉并向上级部门反映但至今没有结果;就地下室漏水问题曾于05年夏天向市建委发函反映,之后开发商安排了维修;就会所不交物业费侵占全体业主权益问题,多次向物业发函要求采取行动,但其一直没有实际行动。我们也曾了解过相关的法律,目前业委会除物业管理内容外,在其他事项上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业委会成员作为业主,愿与大家一起商讨如何采取切实可行的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欢迎您就此随时沟通。

[ 本帖最后由 业委会 于 2006-6-3 19:05 编辑 ]
发表于 2006-6-3 18:57:45 | 显示全部楼层
首例业委会告开发商案终审 法院称其无权起诉




www.XINHUANET.com  2005年11月11日 08:33:16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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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首例业主委员会状告开发商一案于日前终审宣判,市一中院认定此案与物业管理无关,故以静源居小区业主委员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无权代表业主提起商品房预售合同诉讼为由,终审裁定驳回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2003年入住静源居小区的业主们发现,开发商售房时承诺的绿地面积、地下车库和垃圾间等配套设施都没能兑现,而且业主们的新房还普遍存在着墙体薄、隔音差等问题。业主们遂委托静源居小区业主委员会起诉,要求开发商——中房华北公司履行32%绿化率、向辖区学校交纳教育基金以解决业主子女就近上学问题等11项承诺。今年10月,被一审法院认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静源居小区业主委员会提起上诉,要求市一中院撤销一审裁定,并指定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市一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决,认为静源居业委会的起诉针对的是开发商广告欺诈和合同违约,与物业管理无关,因此业委会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四种情况业委会有权代表业主(法官说法)
    市一中院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业主委员会能代表业主成为原告的只有下面4种情况:
    1.物业管理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业主公共权益;
    2.业主大会决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企业拒绝退出;
    3.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拒绝将物业管理用房和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4.其它损害全体业主公共权益的情形。(记者孙思娅 通讯员郭京霞)
发表于 2006-6-4 08:53:08 | 显示全部楼层

新的“物权法”颁布,这个问题有法可依了

新的物权法规定业委会可以作为法律主体了。

2005年10月23日,“物权法草案”第四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其中一条修改为:“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对物业服务机构等违反合同发生的争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或者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业主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

[ 本帖最后由 鼹鼠 于 2006-6-4 08:5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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