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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严禁保安参与针对业主的经济纠纷,物业收费、充当打手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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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3 10:5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保安不得参与收物业费

本版新闻 ◇字体:[大 中 小]   本版PDF 北京青年报:毛羽 张永红 (06/12/13 03:50)

  本报讯 昨天,部分物业公司代表与市公安内保局签订了《物业服务项目治安保卫和保安人员管理目标责任书》。

  《责任书》明确要求,物业保安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辱骂、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或侮辱公民人格;扣押公民或其他单位合法证件和合法财物;为本企业追讨物业管理费等其他费用或参与经济纠纷,充当打手;为他人提供随身护卫服务;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企业未实现治安保卫和保安人员管理工作目标造成后果的,将受到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目前全市已有1000余家物业企业责任人与公安内保部门签订了《责任书》。年内,签订责任书的物业公司将达到2000多家。
发表于 2006-12-13 11:01:33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业主委员会公告出来,希望居委会公告出来,希望转告所有保安 !每个保安发一份。
发表于 2006-12-13 11:03: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下次再尾随,就打110报警!
发表于 2006-12-13 12: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了,还是政府想的好,家里不需要准备防身的家伙了。还得靠政府来打击黑势力!
发表于 2006-12-13 19:28:31 | 显示全部楼层
真好!每天都有好消息^_^
发表于 2006-12-14 11:30:58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个好消息。村口可以不放哨了,让儿童团撤回来吧 !
发表于 2006-12-14 19:32:45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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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 12:27: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将原来的保安挂靠在一家保安公司名下,换身制服,换汤不换药,这下你们闹事的业主没有说法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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