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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靠政府,举报打击黑势力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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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5 11:49: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反腐“通牒”揭破权钱交易的隐形衣

◇字体:[大 中 小]   本版PDF 北京青年报:(07/06/15 04:29)

  今日社评

  本报评论员蔡方华

  6月29日这个“大限”正在一步步临近,随着每一分每一秒的流逝,一些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也面临着更严峻的选择:是坦白交代自己的问题并接受处理,还是心存侥幸继续抗拒?是甩掉包袱重新回归正确的人生方向,还是在腐化堕落的道路上渐行渐远?即将来临的这个特殊的日子,有可能成为不少官员的人生分水岭。



  5月30日,中央纪委印发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针对权钱交易的新情况、新特点,提出了八项明确的禁令,要求存在违纪问题的党员干部,尽快向党组织说清情况,“规定发布后30日内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近日,中央纪委副书记夏赞忠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再一次强调,存在问题拒不纠正的,必将依纪依法受到严肃处理。

  中央纪委“若干规定”的出台与30天期限的设定,被舆论看作中国反腐的一次重拳出击,具有强大的震慑作用。与以往类似文件不同的是,这一次的规定更具清晰的界定性与良好的操作性。通过对以往侦结案件的总结与分析,中央纪委文件把权钱交易的隐蔽情形逐一揭破,把那些由“公开”转为“地下”、由“直接”变为“间接”、由“现货”变为“期权”的腐败模式公之于众,尤其是把收受“干股”、“合作”投资、“合作”炒股等变相腐败的法门都列为应主动交代的问题,从而让腐败的隐匿可能性大大降低,违纪党员干部的侥幸心理也最大限度地受到挤压。随着反腐声势的进一步扩大,以及中央纪委相关措施的逐步跟进,有关规定很可能会击破少数腐败官员的防线,收到良好的成效,也会对全体党员干部起到一次重要的教育作用。

  更重要的是,中央纪委的规定还为中国反腐的新进程提供了及时有力的法规依据。众所周知,随着反腐倡廉的不断深入,权钱交易的方式也在不断“升级换代”,腐败官员已经能够“娴熟地寻找到法律规定的模糊地带”,试图在牟取私利的同时规避法律风险,反腐斗争因而面临着取证难、定性难、处理难的问题。而当大量隐蔽性腐败长期得不到处理的时候,就会在一个时期、一个地域形成特定的腐败“小气候”,恶化当地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空气,破坏党和政府的形象,严重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要想严肃党纪政纪,就必须把腐败的新形式纳入整治的视野,这也是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承担着的一个重要功能。不难想见,此次大规模整肃行动的成果,将会为司法打击腐败现象提供立法和审判的依据,那些看似隐蔽、实则昭然的腐败新形式也必定会受到法律的公正裁决。

  市场经济下的反腐倡廉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不断的制度创新。中央纪委的“最后通牒”把惩治极少数与教育大多数很好地结合了起来,对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必将产生极大的触动,也提高了人民群众与腐败现象做斗争的勇气与信心。为了保证有关规定的严肃性与刚性,各级纪检部门必须从群众检举揭发、舆论监督等途径去发现腐败分子,发现一个处理一个,绝不姑息放纵。对那些拒不交代问题的,不仅要以党纪国法予以惩处,还应该向社会予以公布,从而营造出一个正气凛然的社会氛围。也只有这样做,“最后通牒”才不会落空,腐败分子才不会躲在6月29日的日历牌下窃笑。
 楼主| 发表于 2007-6-15 11:51:12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是对举报人最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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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大 中 小]   本版PDF 北京青年报:(07/06/15 04:30)

  重点关注

  昨天有两条与举报有关的新闻颇引人注目。一是上海市检察院透露,去年查处社保基金大案后,今年第一季度,上海涉及厅局级以上干部的举报线索比去年同期上升了16%(6月14日《新闻晨报》)。二是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有关人士透露,一些举报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采取多头举报、越级信访的方式,增大了举报内容发生泄露的可能性,增加了遭受打击报复的危险。(6月14日《法制日报》)



  先看第二条新闻。检方人士提醒举报人注意自我保护,并教会他们一些切实可行的自保办法和技巧(如尽量不要多头举报、越级信访,不要公开举报,不要随便和他人谈论举报的情况,不要在公共场所用电话询问等方式了解举报线索查处情况,等等),应该说,这是检察机关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本身也是保护举报人免遭打击报复的一种形式。

  然而必须看到,举报人缺乏自保意识,并非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主要原因。从几年前河南平顶山干部吕净一因举报该市政法委书记李长河而遭到砍杀,河北省干部郭光允因举报当时的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而身陷牢狱之灾,到去年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干部李文娟因举报当地国税局存在的问题而被拘留和劳动教养,事实一再证明,现行党纪国法尽管明确了保障公民举报权的原则和措施,但是对举报人权利的制度保障和法律保障存在着不小的欠缺,一些法律规定太过抽象,缺少有效的可操作性,如法律规定,公安、检察院和法院要保护举报人的安全,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这三个机关承担的保护举报人安全的责任如何分配,以及在不同的环节上如何衔接,于是在实践中就容易互相推诿、扯皮,形成“谁都应该保护,实际上谁都没有保护”的尴尬局面……

  故此,检察机关强调举报人应当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并不意味着公、检、法机关可以推卸他们承担的保护举报人权利的责任。举报人加强自我保护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国家亟须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依法惩处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强化问责机制,追究对举报人权益保护不力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这才是对举报人权利最好的保护。

  相应地,“上海社保案后举报厅局干部线索上涨16%”的消息,从另一个角度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启发。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受理举报线索的下降趋势十分明显,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群众担心受到打击报复,另一方面,则是群众耳闻目睹了大量“举报由他举报,好官我自为之”的事实,担心自己的举报起不了任何作用。时间一长,即便不担心受到打击报复,举报人也会感到自己的举报是“瞎子点灯———白搭”,其举报积极性必然大受影响。而今,上海社保案的查处,让世人看到了从中央到地方“抓大鱼”、“动真格”的决心和信心,也让不少举报人看到了举报线索将受到重视的希望,以及被举报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将受到严肃查处的可能性,于是“举报厅局干部线索上涨16%”,也就不难理解了。

  认真对待每一条举报线索,依法严惩职务犯罪,让群众感到自己的举报行为一定能够为反腐败斗争助一臂之力,这既是对举报人积极性最好的激励,同样也是对举报人权利最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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